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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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啟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啟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啟瑞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8年度度簡字第644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及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42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後上開案件再由本院99年度聲字第364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外,復於98、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11號、99年度訴字第6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8月、4月,均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及另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90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其後上開案件由本院99年度聲字第629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9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99年7月10日送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
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矯司字第10101150
26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 林啟瑞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