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俊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五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俊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余俊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俊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嗣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四一六九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及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上開經本院裁定定刑之罪刑接續執行,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余俊欣業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余俊欣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