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135號
上 訴 人 吳教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秀聰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