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李沛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
11元(100,782-9,871=90,9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