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22號
原 告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訴訟代理人 黃國榮
吳發隆 律師
被 告 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十條約定,兩造約
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