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23號
原 告 劉志方
訴訟代理人 江光芬
被 告 李昱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
除前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