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張安成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15日上午09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蒲純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債務人│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至清償日止││
│││││││(民國)││
├───┼───┼────┼────┼─────┼──────┼──────┼───────┤
│張安成│信用卡│24,561│24,178│20│自96年3月29│無│無│
││││││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現金卡│66,478│66,478│18.25│自96年3月10│無│無│
││││││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