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65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乙○○(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11樓之1)為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不能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美公司)欠繳營業稅新台幣共計1,681,428元,因該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於民國91年5月25日屆滿後,未能於96年9月24日前改選而當然解任,遂遭經濟部於97年6月2日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進行清算,然因榮美公司已無其他董事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業稅繳款書無法送達,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公司法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選派榮美公司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榮美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於91年5月25日屆滿後,確未能依經濟部96年7月3日函於同年9月25日前改選致當然解任,此情經本院調閱榮美公司登記案卷查明綦詳(見本院卷第33至第65頁)。承此,經濟部遂於97年6月2日以經授商字第09701127170號廢止登記,且該公司章程並未見有清算人選之規定,此業由經濟部以97年11月12日函覆本院甚詳(見本院卷第76至84頁,含榮美公司登記資料及章程條文),依首揭規定,榮美公司應行清算程式。茲既榮美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已自96年9月25日起當然解任,且該公司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足見,榮美公司已無人選、董事可為清算人;是為處理榮美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次查,本院在審酌乙○○(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11樓之1)原即為該公司董事長,對榮美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等情後,認選派由乙○○擔任榮美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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