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