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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