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若公司名稱已變更,請一併補正變更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