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5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