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69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甲○○
27樓27樓相對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七行「二.七五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二.七五六九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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