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4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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