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釋明支票票據號碼TH0000000之發票日及到期日。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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