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2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朱
男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加重竊盜犯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93年12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適用法條、罪名尚有疑義,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法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__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彭淑苑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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