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6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洪藝菁
被   告  郭昱賢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68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23日下午2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
,208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因購買保險單向伊借款
86,527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0年9月20日至101年8月20
日,被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扣
除前已清償之8,319元,尚積欠78,208元,惟屢經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影本12張、存證信函、國泰人壽股份有限
公司保險單4份、國泰世華帳戶內容明細、被告保險契約狀
況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湯正裕
┌────────────────────────────────────┐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發票人│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0年6月27日│7,276元│100年9月20日│WG0000000│郭昱賢│
│││││││
├──┼───────┼─────┼───────┼─────┼─────┤
│2│100年6月27日│7,276元│100年10月20日│WG0000000│郭昱賢│
│││││││
├──┼───────┼─────┼───────┼─────┼─────┤
│3│100年6月27日│7,276元│100年11月20日│WG0000000│郭昱賢│
│││││││
├──┼───────┼─────┼───────┼─────┼─────┤
│4│100年6月27日│7,276元│100年12月20日│WG0000000│郭昱賢│
│││││││
├──┼───────┼─────┼───────┼─────┼─────┤
│5│100年6月27日│7,276元│101年1月20日│WG0000000│郭昱賢│
│││││││
├──┼───────┼─────┼───────┼─────┼─────┤
│6│100年6月27日│7,276元│101年2月20日│WG0000000│郭昱賢│
│││││││
├──┼───────┼─────┼───────┼─────┼─────┤
│7│100年6月27日│7,276元│101年3月20日│WG0000000│郭昱賢│
│││││││
├──┼───────┼─────┼───────┼─────┼─────┤
│8│100年6月27日│7,276元│101年4月20日│WG0000000│郭昱賢│
│││││││
├──┼───────┼─────┼───────┼─────┼─────┤
│9│100年6月27日│7,276元│101年5月20日│WG0000000│郭昱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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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年6月27日│5,000元│101年6月20日│0000000│郭昱賢│
│││││││
├──┼───────┼─────┼───────┼─────┼─────┤
│11│100年6月27日│5,000元│101年7月20日│0000000│郭昱賢│
│││││││
├──┼───────┼─────┼───────┼─────┼─────┤
│12│100年6月27日│5,000元│101年8月20日│0000000│郭昱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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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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