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797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被 告 李嘉榮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起至原告醫院治療,
迄尚積欠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8,190元等情,已據
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催繳書函、繳費通知單等件為證;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
,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萬8,1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
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及公示登報費用5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