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原告 謝琬祈 被告 洪淑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與原告係「歡歌Live-手機K歌就上歡歡」APP歌唱軟體(
下稱歡歌軟體)之歌友,緣因被告認為原告對其態度冷淡,又不聽其在歡歌軟體上分享的歌曲,而心生不滿,先後於民國111年1月15日、18日、19日、22日、29日、30日、2月3日、5日、27日、5月13日,重製盜用原告照片作為頭像,並以如附表一、二所示暱稱,張貼如附表一「帳號頁面個人介紹欄中之文字」欄所示文字,另以如附表一編號1、3「對話紀錄」欄所示文字私訊予不特定人,而妨害原告名譽,及不法揭露原告個人資料。
㈡被告於111年1月22日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號,在原告配偶
邱宏達 於歡歌軟體分享歌曲之版面下方留言:「好好一個人娶到惡妻渣女就很難翻身了」、「好不容易經營起來的事業都被惡妻渣女毀」、「阿你是暴露狂喔」、「缺男人陪睡性服務私我」等妨害名譽之文字。
㈢被告於111年2月10日,又以LINE告知原告其創設「甲○○性服
務」之帳號,另傳送以下語音訊息給 黃詩淇 :「拜託~我老公~堂堂經理餒,我經理夫人呢,煎包到底是拿什麼來跟我匹配啦~拜託我看不上那一種在路邊賣水煎包的咖啦」、「欸~你是不是要建議他們兩個不要再去賣水煎包了啦。對啊~常常被警察開罰單驅離~厚~啊~兩個人長得人模人樣的,在那邊路邊賣水煎包,丟臉死了」、「我看他們厚水煎包是賣不成了啦叫他們改行吧對啊幹嘛這樣到處被警察驅離…開罰單啦…丟臉死了…水煎包賣不掉說…還倒到田裡餒,哦真的是…有夠缺德應該豆倒餿水桶吧或者是…拿去餵狗吧」、「我跟你說啦你如果罵一個只是在路邊擺攤的喔,賣剉冰的人你罵他比如說啦我說舉例啦你說罵他廢物頂多罰一千,厚,因為他們就是沒什麼社會地位的人嘛,啊如果你去罵一個社會地位很高的人,比如說老師啊,啊什麼,藝人啊厚…你可能就要賠好幾萬,那你現在終於知道了嘛,什麼叫做社會地下階級的人,社會地下階級的人,真的,有時候跟狗沒兩樣耶,你了解嗎,我現在沒有說誰,厚,我是在告訴你,讓你這個知識這個常識,地下階級的人被罵,真的也不用罰多少錢啦,那你了解嗎,我也沒有說誰,厚,你也不用在那邊,講一些有的沒的,我是說,我是舉例給你聽,社會低下階級的人,真的有時候那種命喔跟狗沒兩樣啦」。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請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被告把原告當成妹妹,非常照顧原告,但原告卻藉故裝忙,不願花5分鐘聽被告分享悼念亡姊的歌曲,甚至連一句安慰的話也沒有,之後更對被告公然侮辱、散布個資。被告一時氣憤才創建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沒有關注任何人、沒有發布歌曲的空帳號,且被告沒有使用、改造原告的照片,被告沒有造成原告的損害。再者,附表一編號7至11所示帳號不是被告創建的,UID號碼及IP位置均與被告創建的帳號不同。此外,被告並沒有公開「甲○○性服務」之帳號,另上述一、㈢所示原告主張之語音訊息不是在111年2月10日傳送,而是在111年1月23日之前傳送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提起該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經查:
⒈被告有創建如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未經著作權人即原告之
同意或授權,先後複製或修改原告之自拍照,分別作為該等帳戶之頭像,而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並同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等帳號頁面個人介紹欄中,書寫如附表一「帳號頁面個人介紹欄中之文字」欄所示文字(原告之電話、地址或其他足資辨識地址之文字,均予隱匿)。隨後於111年1月15日、22日某時,原告之友人黃詩淇、 彭鴻偉 分別在歡歌軟體上發現附表一編號1、3所示帳號,因此分別私訊該等帳號,被告竟書寫、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3「對話紀錄」欄所示文字。從而,被告結合上述重製或改作原告自拍照、書寫原告之姓名、地址或電話及如附表一所示文字內容,暗示或明示招攬性交易,已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而以此方式生損害於原告等情,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判決認定上開事實在案,被告所為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堪認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為真正。
⒉原告主張被告另有創建如附表二所示帳戶、書寫如附表二所
示文字、重製或改作原告自拍照如附表二所示帳號頭像等情,業經本院以上開111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判決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關於如附表二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⒊原告另主張被告有書寫如上述一㈡所示留言,創建如上述一㈢
所示「甲○○性服務」之帳號,及傳送語音訊息給黃詩淇等部分,自始未經本案刑事訴訟案件之檢察官提起公訴,也不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判決審判範圍內,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件被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擅
自以重製、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隱私、名譽及著作權,至為明確,且原告因被告之上開不法行為,其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是其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㈣本院審酌被告以抽象謾罵及具體暗示或明示招攬性交易之文
字內容,及修改原告自拍照等方式,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侵害原告對於其自拍照之著作權,更因揭露原告之姓名、電話、地址及長相等重要個資,而使原告暴露在遭人不當利用上開資訊之風險之中,則被告所為已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並參酌兩造之身分、經濟狀況、本件事發原因、經過、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方屬適當。
㈤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然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1月11日送達至被告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第498號附民卷第13頁),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在本院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簡仲頤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表一編號UID帳號(暱稱)頭像註冊日期註冊IP帳號頁面個人介紹欄中之文字對話紀錄10000000既賤且恥窮途末路爛貨/軟趴趴任人宰割的蟆鼠改作告訴人自拍照110年12月27日49.217.202.15窮得沒有尊嚴淪為詐騙集團只剩一張臭嘴在路邊違規擺攤被警察開罰單驅離還被國稅局查稅可真落迫狼狽潦倒你們已窮途末路現世報「我專門陪睡我住在00鎮00路xxx巷xx號空虛寂寞嗎等你唷」、「我邊陪睡邊詐騙常常被警察追你如果不怕就來啊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等你唷」、「0000xxxxxx」、「打這隻」20000000缺男人陪睡性服務私我重製告訴人自拍照(告訴人之姿勢為頭部側躺)111年1月18日同編號1貪婪渣女陪睡既賤且恥已害慘全家窮途末路還在做困獸之鬥比路邊的狗跟乞丐還不如你們已被我殲滅公然侮辱誹謗我會一一提告3同編號2缺男人陪睡性服務私我重製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1既賤且恥適合陪睡詐騙集團窮途末路還做困獸之鬥貪婪假掰渣女已害慘全家比路邊的狗跟乞丐還不如偷雞不著蝕把米我會繼續檢舉請到00鎮00路xxx巷xx號領號碼牌我今天要接很多客人你可能要等一下喲4同編號2害慘全家窮途末路破麻改作同編號1同編號2同編號1既賤且恥連過期保養品都死抱著不放已窮途末路還強顏歡笑做困獸之鬥偷雞不著蝕把米妳的貪婪假掰行為已害慘全家自己出來面對5同編號2缺男人陪睡性需求私我改作同編號1同編號2同編號1既賤且恥適合陪睡騙財騙色窮途末路只能做困獸之鬥妳貪婪假掰已害慘全家那些禮物當做是施捨乞丐偷雞○蝕把米我會繼續檢舉60000000缺男人陪睡性服務私我重製同編號2111年1月22日49.217.202.15一次200包你爽翻私我喔70000000謝麻糬重製告訴人自拍照(告訴人之姿勢為手遮住嘴部)111年1月25日49.217.238.160空虛寂寞嗎陪唱歌聊天或全身按摩性服務歌友打對折請洽00路xxx巷xxx間等你喔8同編號7甲○○ 黃希妍 聯合服務重製告訴人及他人各自之自拍照(告訴人之姿勢為手抵住下巴)同編號7同編號7空虛寂寞嗎陪唱歌聊天或全身按摩性服務歌友打8折請洽00路xxx巷xx號或來電0938xxxxxx等你喔9同編號7甲○○黃希妍特殊服務重製同編號8同編號7同編號7空虛寂寞嗎陪唱歌聊天全身按摩性服務最近生意清淡請大家多多捧場歌友打8折意者洽00路xxx巷xx號或來電0938xxxxxx等你喔10同編號7甲○○黃希妍性服務重製同編號8同編號7同編號7陪唱歌聊天全身按摩性服務最近生意慘淡沒有大龍蝦小龍蝦也可以請大家多多捧場意洽00鎮00路xxx巷xx號或來電0938xxxxxx110000000甲○○黃希妍霹靂嬌娃重製同編號2111年2月3日49.217.46.8200鎮00路xxx巷xx號性服務附表二編號UID帳號(暱稱)頭像註冊日期註冊IP帳號頁面個人介紹欄中之文字10000000陪睡專線0938xxxxxx重製同附表一編號8111年2月20日49.217.201.38好戲加碼上映中敬請期待陪睡專線請洽彰化縣00路xxx巷xx號0000xxxxxx20000000特殊性服務重製同附表一編號8111年2月27日49.217.46.18甲○○性服務包你爽請洽彰化縣00路xxx巷18號0938xxxxxx30000000謝麻糬路邊攤取締驅離改作告訴人自拍照(與附表一編號2不同)111年5月13日49.217.109.210這人太懶了,什麼都沒有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