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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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被告即
反訴原告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英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儉忠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哲瑋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郭誠忠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