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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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被告即

反訴原告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英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儉忠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哲瑋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郭誠忠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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