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02號

原告 杜氏榴

被告 馮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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