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396號
原告 鄭遠合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蘇家緯 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言詞辯論時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229,139元,查其訴訟標的金額增加199,139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