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三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及支票票號七七八二三0之遺失票據申報書、郵票參拾肆元一張。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