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潘麗茹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