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 律師
吳姝睿 律師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審判長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