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盈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0八八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己○○
辛○○○壬○○癸○○甲○○戊○○丁○○乙○○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以新台幣陸佰萬元或等值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在本院轄區內之財產,在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債務人以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扣押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乃為聲請人於前所起訴,而由鈞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二七號分配盈餘一案審理中之被告。聲請人辛○○○、己○○、甲○○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聲請人戊○○為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聲請人丁○○、壬○○、丙○○、癸○○、乙○○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公司之持股合計共五百六十二萬四千股,比例占全部股數百分之六十二點四九。相對人公司每年皆有相當之盈餘,然至今數年卻從未曾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相關規定,發放過股利及董事、監察人之酬勞,相對人公司負責人庚○○顯有惡意隱匿盈餘、中飽私囊之情,聲請人如不假扣押相對人公司之資產,恐日後有不能受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為保全將來執行起見,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鈞院裁定准將相對人公司所有財產,就聲請人債權其中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之範圍內,先予以假扣押,以資保全聲請人之債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