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 邱一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甲○請求國家賠償之訴上訴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職務,由本院另為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之訴上訴事件,改選律師 林振煌 為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查本件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國字第一四號請求國家賠償上訴本院事件,本院原選任聲請人為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主張其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第二審指定為訴訟代理人,歷經數次開庭,聲請人與上訴人甲○幾度發生齟齬,難生信賴關係,聲請人又時常出國恐難勝任,懇辭受選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等情,並有卷附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所具書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執以聲請辭去為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之職務,自非無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簡清忠法官蘇達志法官李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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