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7號原告己○○
庚○○○壬○○卯○○辰○○子○○
號癸○○寅○○丑○○辛○○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敬唐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乙○○
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