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晚間,在桃園縣楊梅鎮東方窯業工作地
點,明知 曹國復 所駕駛KR─六一五五號自小客車其上懸掛JN─一0六五號車
牌係來路不明之贓車(KR─六一五五號自小客車係 鍾騰章 所有於九十年六月七
日上午十時,在桃園縣○○鄉○○路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竊,而JN─一0六
五號車牌係 黃秀蘭 所有,於不詳時刻,在新竹縣○○鄉○○村○○路附近,為不
詳姓名年籍之人所竊),竟予以收受供自己代步之用,嗣於九十年六月八日晚二
十二時三十分許,為警在新竹縣○○鄉○○村○○路與德興路口查獲。
二、証據部分除「被害人 范姜榮茂 」刪除及補充「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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