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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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康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桐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零柒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