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6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捌佰叁拾陸萬肆仟捌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
叁仟捌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