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6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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