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6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6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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