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世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夙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213元,應繳裁判費為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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