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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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94號原告 洪青命 訴訟代理人 郭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中文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被代位人之被繼承人權利範圍被代位人權利範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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