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3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嘉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明哲吳明學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8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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