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 姜夙蓮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蕭世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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