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裁判案由:侵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 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