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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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再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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