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69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板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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