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調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調字第1011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相對人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之主事務所在臺北市中正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