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抗告人 林士民 抗告人 林美雀 相對人 林姲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107年度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以新院千民寶107司拍122字第31603號函通知於文到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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