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蔡茂西被告戊○○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王東山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樊欣佩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丁風被告庚○○被告 張嘉榮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 施淳隆 選任辯護人蔡茂西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八0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二案為相牽連案件,經合併審判並辯論終結後,原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屬於舊案,被告人數眾多,案情十分複雜,寫作判決費力,以致無法如期完稿,因認無再開辯論之必要,故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