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九十一年聲字第九○號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