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即反訴原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即反訴原告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八八號刑事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