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蔡茂西被告戊○○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王東山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樊欣佩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丁風被告庚○○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