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呂姍珊 即 呂永妍
何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202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2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
23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珍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