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婉馨
被 告 曾恩恩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34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
23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珍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0元
合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