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409號

原告 林賴淑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3,800元,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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