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825號
法定代理人 盧振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天枝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冠毅